荔枝的外形特点,价值,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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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由来:

最早关于荔枝的文献是西汉司马相如的《上林赋》,文中写作“离支”,割去枝丫之意。原来,古人已认识到,这种水果不能离开枝叶,假如连枝割下,保鲜期会加长。

对此,明代李时珍也认可。《本草纲目·果三·荔枝》〔释名〕:“按白居易云:若离本枝,一日色变,三日味变。则离支之名,又或取此义也。”大约东汉开始,“离支”写成“荔枝”。

特点:

荔枝(学名:Litchi chinensis?Sonn.)无患子科,荔枝属常绿乔木,高约10米。果皮有鳞斑状突起,鲜红,紫红。成熟时至鲜红色;种子全部被肉质假种皮包裹。花期春季,果期夏季。果肉产鲜时半透明凝脂状,味香美,但不耐储藏。

价值:

荔枝营养丰富,含葡萄糖、蔗糖、蛋白质、脂肪以及维生素A、B、C等,并含叶酸、精氨酸、色氨酸等各种营养素,对人体健康十分有益。现代研究发现,荔枝有营养脑细胞的作用,可改善失眠、健忘、多梦等症,并能促进皮肤新陈代谢,延缓衰老。然而,过量食用荔枝或某些特殊体质的人食用荔枝,均可能发生意外。

扩展资料

吃荔枝注意

1、不宜空腹食用

鲜荔枝荔枝的含糖量很高,空腹食用会刺激胃黏膜,会出现胃痛胃胀。而且空腹食用过量会因体内突然加入过量高糖分,而发生“高渗性昏迷”。

2、不宜大量进食荔枝

大量进食荔枝且吃饭很少,容易引发突发性低血糖症,出现头晕、口渴、恶心、出汗、肚子疼、心慌等现象,严重者会发生昏迷、抽搐、心律不齐等。 这些症状都是大量食用荔枝后产生的突发性低血糖。

3、尽量不要吃水泡的荔枝

现在市场上很多荔枝都是用水泡过的,含有大量的水分。大量水分进入胃肠道后会稀释消化液,引起食欲不振或消化不良,也会造成暂时性低血糖症。

百度百科—荔枝

人民网-夏季吃荔枝正当时 吃荔枝注意四大禁忌

济宁市医保报销政策

关于统一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的通知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农业局济卫基妇发〔2009〕35号关于统一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分局,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济政发〔2009〕30号)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一2010年全市新农合报销补偿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筹资标准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在省财政(包括中央补助)对我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兖州市、邹城市、济宁高新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元,对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微山县、北湖度假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余额由县(市、区)级财政补齐,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二、补偿模式2010年全市继续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其中风险基金的提取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住院补偿1、住院起付线设立四级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2、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4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35%。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浮动,但不得超过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实行保底补偿,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不低于25%。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3、参合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偿200元。剖宫产仍按“四统、四定”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4、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5、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6、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等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7、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统一的服务平台,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实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农民。四、非住院补偿1、门诊补偿门诊统筹一般在新农合一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没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每年门诊报销补偿费用封顶线为50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2、慢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结核病、精神分裂症。慢应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慢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补偿比例为40%(名义补偿比),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1000元。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特殊病种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白血病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起付线为400元,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万元。以上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3、二次补偿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不提倡进行二次补偿,但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方,可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二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和公示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4、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五、继续实行“市内一证通”制度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到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继续实行“市内一证通”制度,市卫生局公布的市、县(市、区)及乡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内互相承认,凡参合农民到济宁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在互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享受参合农民所在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六、明确参合范围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的规定,明确界定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合(保)。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七、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规范运行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各级新农合监管部门要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就诊费用的审核管理,杜绝新农合基金违规支出,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八、有关说明1、全市统一报销补偿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在全市继续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统、四定”和“四个一”管理办法。3、各县市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督导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4、本通知未尽事项,应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规定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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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 邹城人民医院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关于统一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报销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分局,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济政发〔2009〕30号)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一2010年全市新农合报销补偿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在省财政(包括中央补助)对我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兖州市、邹城市、济宁高新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元,对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微山县、北湖度假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余额由县(市、区)级财政补齐, 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

二、补偿模式

2010年全市继续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其中风险基金的提取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住院补偿

1、住院起付线

设立四级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

2、住院补偿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4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35%。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浮动,但不得超过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实行保底补偿,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不低于25%。

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

3、参合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偿200元。剖宫产仍按“四统、四定”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4、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5、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6、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等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

7、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统一的服务平台,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实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农民。

四、非住院补偿

1、门诊补偿

门诊统筹一般在新农合一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没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每年门诊报销补偿费用封顶线为50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慢补偿

应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结核病、精神分裂症。

慢应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慢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补偿比例为40%(名义补偿比),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1000元。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特殊病种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白血病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起付线为400元,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万元。以上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3、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不提倡进行二次补偿,但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方,可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二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和公示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4、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

五、继续实行“市内一证通”制度

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到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继续实行 “市内一证通”制度,市卫生局公布的市、县(市、区)及乡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内互相承认,凡参合农民到济宁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在互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享受参合农民所在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

六、明确参合范围

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的规定,明确界定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合(保)。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七、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规范运行

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各级新农合监管部门要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就诊费用的审核管理,杜绝新农合基金违规支出,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八、有关说明

1、全市统一报销补偿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在全市继续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统、四定”和“四个一”管理办法。

3、各县市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督导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

4、本通知未尽事项,应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浅谈左氧氟沙星的合理应用及不良反应

关键词 左氧氟沙星  喹诺酮类(quinolones)是一类抑制DNA螺旋酶的抗菌药物。作为第一个喹诺酮类药物――萘啶酸,于1962年进入临床以来,科学家们对喹诺酮类药物不断进行结构修饰,特别是1978年之后其研究与开发十分迅速,已有很多品种应用于临床。左氧氟沙星作为第四代喹诺酮类药物,其抗菌活性是氧氟沙星的2倍,不良反应发生率仅为氧氟沙星的1/3[1]。由于其具有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生物利用度高、组织细胞内渗透性好、给药方便等优点,目前临床上广泛使用,但随着其使用的不断增加,与其相关的不良反应报道相应增多。本文对左氧氟沙星的合理应用和不良反应报告如下。  1 合理应用  1.1 空腹应用 食物和乳制品对左氧氟沙星的吸收无明显影响,但仍以空腹应用生物利用度高[2]。  1.2 每日1次 左氧氟沙星为浓度依赖型杀菌剂,且具有良好的抗菌后效应(PAE),其抗菌效果依赖于给药剂量,而不是频繁给药,多采用每天1次的给药方案[3],已可以获取较高的峰血药浓度而起到迅速彻底杀灭病原菌的作用。  1.3 优化联用 对金**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绿脓假单胞菌,尤其是大肠埃希菌需要联合用药时,可采用氧氟沙星与哌拉西林联合应用为佳,这样PAE比单用均有不同程度的延长[3],左氧氟沙星与哌拉西林合用也应如此。  1.4 谨慎联用  1.4.1 与咖啡因药物联用 左氧氟沙星与含有咖啡因的药物合用时可延长咖啡因的代谢时间,易出现躁动不安、肌肉抽搐、呼吸加快、心动过速等症状,尽量避免合用。  1.4.2 含金属离子的药物 因左氧氟沙星可与金属离子之间发生螯合作用,造成部分金属离子(如Mg2+、Al3+、Fe3+、Ca2+、Zn2+、Cu2+)对左氧氟沙星抗金**葡萄球菌的杀菌浓度(BC)和最低抑菌浓度(MIC)在培养基中随金属离子浓度增高而增高,所以与含金属离子的药物(含镁、铝的抗酸剂,含硫酸亚铁的抗贫血药,含锌制剂如葡萄糖酸锌、硫酸锌合剂、多维生素片等)联用时,导致左氧氟沙星吸收减少,生物利用度降低,如需合用必须错开服用时间,一般在服用含金属离子药物前或后2h服用左氧氟沙星。  1.4.3 非甾体抗感染药 喹诺酮药抑制γ-氨基丁酸(GABA)与受体的结合,而非甾体抗感染药及其代谢产物能显著增加喹诺酮类药物抑制γ-氨基丁酸受体的作用。左氧氟沙星与非甾体抗感染药(阿司匹林除外)联用时可增加神经毒性,故有癫痫史或既往史的患者以及急性脑血管障碍患者应当避免联用。  1.4.4 磺胺类 左氧氟沙星80%以上以原型从尿中排出,因溶解度小,易产生结晶尿,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慎用,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因肾功能较健康成人有所下降,用量应调低或延长给药间隔。与磺胺类药物合用,易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或阻塞性肾病,尽量避免联用。  1.4.5 降血糖药 左氧氟沙星与口服降血糖药同时使用可引起血糖失调(高血糖、低血糖),在用药过程中,应注意监测血糖浓度,一旦发生低血糖时,应立即停用左氧氟沙星。  1.4.6 中药 中药相对来说比西药安全,近年来国内外报道,由中药引起肝损害的病例逐渐增多[4],氧氟沙星注射液加双黄连注射液静脉滴注可引起肝损害,所以左氧氟沙星与双黄连注射液等中药联用时也应慎重。  2 不良反应  2.1 消化系统 胃肠道反应是左氧氟沙星等喹诺酮类药物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之一,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部不适、腹痛、腹泻、食欲不振、消化不良等。  2.2 中枢神经系统 喹诺酮类能透过血-脑屏障进入脑组织,阻断中枢抑制性递质γ-氨基丁酸与受体结合而提高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性[5]。发生率1%~5%,轻者头晕、头痛、兴奋、失眠、精神不安等,重者诱发癫痫,故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禁用。  2.3 血液系统 偶有出现血细胞及血小板减少、溶血性贫血,也有再障报道。  2.4 皮肤及光毒性 在我国皮疹报道较多,如荨麻疹、红斑、皮肤瘙痒、血管性水肿、表皮松懈症,严重者可出现过敏性休克。光毒性在国外报道较多,发生率可达28%,与药物剂量有关。可通过穿衣、防晒而预防。  2.5 肝毒性 通常左氧氟沙星较少引起肝毒性,有0.9%~4.3%可出现肝功能异常,如血转氨酶增高、血清胆红素增加等。若长期、大量应用,应定期检查肝功能。  2.6 肾毒性 左氧氟沙星很少引起肾毒性,偶见血尿素氮、血清肌酐升高,肾功能不全者应注意调整给药剂量和给药次数。  2.7 关节软骨毒性 关于喹诺酮类药物的软骨毒性是医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动物实验证实,左氧氟沙星等喹诺酮类药物对幼龄动物关节软骨具有毒性,主要发生在负重关节,其中膝关节最易受累,典型症状是关节疼痛、肿胀、僵硬,对成年动物无影响。临床上有报道未成年人服用喹诺酮类药物后引起关节疼痛、肿胀,为确保用药安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儿童禁用,18岁以下青少年慎用。  3 小结  左氧氟沙星作为新一代抗菌药,在抗细菌感染治疗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表现出多方面的优越性,被人们广泛采用,但如我们能充分认识左氧氟沙星的不良反应、相互作用及注意事项,明确用药对象和指征,掌握其适用范围,选择适当的时间和给药途径,科学配伍,就会扬长避短,相信在科学家的精心研究下,左氧氟沙星的应用前景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1 刘振生,金大鹏,陈增辉.医院感染管理学.北京: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00,28-32.  2 张春玲.药物的最佳服用时间.中国药师,2003,6(11):738-739.  3 王海生,孙德清.氟喹诺酮药物最佳给药方案的选择.中国医院药学杂志,2004,24(2):95-96.  4 周华坚,李韶光.药物性肝损害103例临床分析.中国临床药物杂志,2001,10(5):291-293.  5 金有豫.药理学,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354.  (编辑:陆 淼)  作者单位: 272600 山东梁山,梁山县大路口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