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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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注意事项指引》

可以接种的情况

1、已知对尘螨、食物、花粉、酒精、青霉素、头孢或者其他药物过敏,可以接种。

2、患有心脏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不是急性发作期,可以接种。

3、健康状况稳定,药物控制良好的慢人群不作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人群,建议接种。

4、高血压药物控制稳定,血压低于160/100mmHg,可以接种。

5、糖尿病药物控制稳定,空腹血糖≤13.9mmol/L,无急性并发症,可以接种。

6、甲减患者服用稳定剂量左甲状腺素,甲功正常,可以接种。

7、慢性湿疹没有明显发作,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8、慢性荨麻疹当前症状不明显,且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9、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症状不明显,可以接种。

10、慢性肝炎非治疗阶段,肝功正常,可以接种。

11、肺结核不是活动期,可以接种。

12、银屑病非脓疱型等急性类型,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3、白癜风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14、慢阻肺非急性发作期,无明显咳喘,可以接种。

15、强直性脊柱炎无急性疼痛表现,且炎症指标无明显异常可以接种。

16、抑郁症药物控制良好,生活工作如常,可以接种。

17、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可以接种。

18、用于治疗糖尿病的各种药物,均不作为疫苗接种的禁忌。

19、免疫系统疾病总体原则是谨慎接种。一般情况下,在病情稳定时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和重组亚单位疫苗。

20、恶性肿瘤术后超过三年,不再进行放化疗;肾病综合征;肾移植后吃免疫抑制药物;艾滋病患者、HIV感染者,建议接种灭活疫苗或重组亚单位疫苗。

21、阴道炎,尿道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无发热,处于非治疗阶段,可以接种。

22、单纯腹泻,无发热,每日不超过三次,可以接种。

23、心脏病、支架、搭桥、安装起搏器,术后恢复正常,可以接种。

24、器官移植术后,恢复良好,体征平稳,建议用新冠灭活疫苗。

25、脑梗塞治愈者,或有后遗症者,可以接种。

26、阑尾炎术后、人工流产术后,身体恢复良好,没有其他不适的话,可以接种。

27、骨折、外伤,无感染发热,可以接种。

28、备孕期、哺乳期可以接种,哺乳期可继续哺乳。

29、男性不存在因备孕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问题。

30、月经期可以接种。

31、侏儒症可以接种。

暂缓接种的情况

1、任何原因引起的发热,暂缓接种。

2、痛风发作、重感冒、心梗、脑梗等疾病急性发作期,暂缓接种。

3、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期间,暂缓接种。

4、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胸闷,胃部不适等,暂缓接种,查明原因再考虑是否接种。

5、荨麻疹发作期,有皮肤瘙痒症状,暂缓接种。

6、诺如病毒或其它病毒引起的急性腹泻,暂缓接种。

不可以接种的情况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不能接种。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不能接种。

3、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患者。

5、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6、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不能接种。

其他情况

1、接种后发现怀孕不需要终止妊娠,建议做好孕期检查和随访。

2、对于有备孕计划的女性,不必仅因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而延迟怀孕计划。

3、新冠病毒疫苗不推荐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其他疫苗与新冠病毒疫苗的接种间隔应大于14天。

4、任何情况下,当因动物致伤、外伤等原因需接种狂犬病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时,不考虑间隔,优先接种上述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5、如果先接种了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等,需先完成上述疫苗最后一针接种,间隔14天后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6、注射人免疫球蛋白者应至少间隔1个月以上接种本疫苗,以免影响疫苗免疫效果。

7、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在充分告知基础上,可在6个月后接种1剂新冠病毒疫苗。

8、在疫苗接种前无需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及抗体检测。

9、接种后不建议常规检测抗体作为免疫成功与否的依据。

10、现阶段建议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如遇当地疫苗无法继续供应、或者异地接种等特殊情况,无法用同一个疫苗产品完成接种时,可采用相同种类的其他生产企业的疫苗产品完成接种。

11、新冠灭活疫苗需要接种2剂,未按免疫程序完成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

12、新冠灭活疫苗在14-21天完成2剂接种的,无需补种。

13、现阶段暂不推荐加强免疫。新冠灭活疫苗按照免疫程序完成两剂次,不再加强。

14、其他情况请咨询接种点医生。

15、没有上臂人员,可以在大腿前外侧中部,肌内注射。

一、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情况有:

1、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不能接种。

2、既往接种疫苗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者,不能接种。

3、对疫苗成分及辅料过敏者不能接种,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患者。

5、妊娠期妇女不能接种。

6、患血小板减少症或出血性疾病的,不能接种。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新冠病毒肺炎“乙类甲管”相关要求,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每一位公民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为进一步巩固完善疫情防控成果,加快构建免疫屏障,有力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适龄无接种禁忌人群应该做到“应接尽接”。为了您与他人的健康,请扫码进入我院,全程佩戴好口罩,有序排队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

驾驶员体检要求

驾驶员体检要求如下: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扩展资料:

以下条件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

驾校-百度百科

赣州市新农合医保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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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级别的医院,以及门诊与住院都不一样,以下是标准,可参照情况确认。

资料来源:赣州市卫生局官网《关于印发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三、补偿管理

(一)门诊统筹。

1、门诊统筹补偿。

(1)补偿比例。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参合人员在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65%,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情况上下浮动5%。参合人员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其医药费用按40%比例补偿。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

(2)封顶线。参合人员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受封顶线限制,即乡级门诊统筹补偿不设封顶线。通过门诊统筹总额预付、设定单次费用最高限额等控制乡级门诊统筹基金超支风险。参合人员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的补偿可设置封顶线,具体由统筹地区确定。

2、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2元;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每次新农合基金支付8元,患者个人自付1元。一般诊疗费按参合人员年人均门诊2.0—2.5次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核算年度总额,采用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部分一起按月按规定支付给门诊统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3、县级公立医院改革门诊诊查费补偿。参合人员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门诊诊查费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每次新农合基金补偿13元,补偿金额不受封顶线限制。参合人员凭新农合卡(证)和身份证到县级公立医院就诊、补偿。县级公立医院垫付的门诊诊查费补偿款实行按月结算,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1个月内予以拨付。

(二)住院补偿。

1、住院补偿比例。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住院实行分段累加补偿,不设起付线,可报费用0元至800元部分按乡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报销,8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90%。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90%进行补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8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50%。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35%。

2、住院起付线。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三级起付线,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人员每次住院均须按医疗机构级别扣除相应的起付线。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补偿。

3、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门诊大病补偿。各统筹地区必须将以下14类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重症肌无力。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各统筹地区要制订门诊大病诊断标准、病人确认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记录等,同时将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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