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病史

包皮手术会造成癫痫吗-包皮手术会引起阳萎吗

“既往病史”主要是指以前曾经患有的比较严重的疾病,而感冒、发烧、急性肺炎等“一过性”疾病则不在此列。另外,体内的主要脏器如心、肺、肝、脾、肾以及胃肠道等如果动过比较大的手术,则需要如实填写目前的恢复程度。  对于没有患过上述疾病的,才应在栏内填写“无”。  你如果是要填体检表,我给你补充以下资料:  举例说明  一、某考生在12岁时曾患肺结核,后经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在13岁半时确认治愈。这种情况属于曾经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所以,既往病史应填写:“12岁时曾患肺结核,经系统治疗一年半,现已痊愈。”  二、某考生曾于1995年在阜外医院进行心脏房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后痊愈。这种情况属于主要脏器动过较大手术,所以既往病史中应填写:“1995年在阜外医院做房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后恢复良好,体育已达标。”  医生提醒  除了“意见”中规定 多数情况不影响  不愿意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主要原因就是担心疾病“暴露”后影响高考录取。其实,除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可不予录取的疾病外,其他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不影响其他学生的学习,录取时一般是不受限制的。  学校可不予录取的疾病  一、严重心脏病,但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却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但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  二、心肌病、高血压病  三、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四、严重的血液病、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五、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六、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其中,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七、结核病,但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除外。此外,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一切肺外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也可以录取。同时,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也是可以报考的  隐瞒病史被录取  难过入学复查关  “虽然招生政策上对一些疾病的录取原则放宽了,但考生如果隐瞒病史被录取了,入学后还要复查,到时再发现身体条件不符合‘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招生简章中所明确列出的身体条件,那么将被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得不偿失。”钱文红说。  虽然可以被高校录取,但患有某些疾病的人,却不适合就读某些专业,如果隐瞒病史,入学复查时再被查出来,很可能面临无学可上的窘境。

包皮手术后服用 乙烯雌酚(请专家,或有服用经验者回答)

乙烯雌酚片的作用是抑制体内的雄性激素的,每天吃半片,饭后口服。心功能不全、癫痫、糖尿病、肝肾功能障碍、精神抑郁慎重服药。

六天了伤口还没好,不知道你做的什么手术,这药三天就会见效了,建议口服一周,如果伤口痊愈立刻停药,这不属于激素类药物,停药了就慢慢恢复正常的激素水平,放心好了,可能等你看我回复的时候已经痊愈了,祝早日康复。

请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一、首先,在明确十级伤残鉴定的具体标准之前,应明确相应的划分依据,分别是:

1.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其次,十级伤残的具体鉴定标准为: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损伤致:

1、缺失25%以上;

2、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小心歇斯底里女人的子宫

从古希腊医生希波克拉底到19世纪臭名昭著的医生伊萨克·贝克·布朗,人们认为妇女的痛苦和疾病是因为一个“游荡的子宫”,也就是希腊语翻译“歇斯底里”,“这意味着‘从子宫中获得’是一个广义的术语,指的是那些遭受各种不适的妇女,从精神疾病到性变态, *** 缺乏,甚至偏头痛,从古至今,医生们一直在为自己的道德和治疗准则而斗争.

这就产生了多种技术和机器,不可避免地导致了骨盆 *** 的临床和不舒服行为,甚至 *** .

尽管如此,这些疗法从未提供治愈方法,无论医生做了什么,一个不满意和不舒服的女人的问题仍然存在.

在历史上的某些时期,歇斯底里症被认为是完全恶魔附身的前兆,导致牧师必须执行驱魔和根除该地区潜在的巫师.

歇斯底里症作为一种症状的信念一直延续到欧洲医学界,并随着每一个世纪的发展扩展到包括更多的症状,直到20世纪初,歇斯底里症才因其过度的使用和诊断而逐渐消失.

尽管在现代时代癔症已不再相关,但仍有一种“游走子宫”的紊乱以子宫内膜异位症的形式存在,尽管诊断和症状不一样,子宫内膜异位症是当子宫内膜和细胞开始扩张并在不应该发生的区域生长时.

按照现代临床的定义,这简直就是一个游荡的子宫,歇斯底里怎么会持续这么久?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详细研究它的历史,如1880年描述的歇斯底里的妇女.

(Damiens.

rf/Public Domain),它最显著的表现在希波克拉底在他的希波克拉底语料库中的著作中.

在他最早的著作中,歇斯底里症是一种子宫疾病,可以通过 *** 和锻炼来治疗,一般认为子宫可以在体内和全身运动,这取决于妇女的健康状况.

根据当时的希波克拉底医生的说法,子宫本身就像一种动物,由于缺乏男性种子的灌溉,它会在体内寻找寒冷潮湿的地方.

子宫游荡的天性造成了情感和身体上的折磨,直到子宫本身找到了慰藉.

这导致女性出现晕厥、月经痛和言语不连贯.

希波克拉底医生开的一种治疗方法是通过 *** 区域放置香甜的气味,通过鼻子放置污秽的盐,以引诱子宫回到妇女的下腹股沟.

然而,到了公元1世纪,哲学家塞尔苏和萨罗诺斯认为,癔症的治疗还需要进一步的补充.

伴随着用香油 *** ,运动和放松现在被添加到歇斯底里的治疗中,几百年来歇斯底里的定义在其多方面的解释中一直是相似的.

据当代学者雷切尔·梅因斯(Rachel Maines)介绍,到了中世纪,大多数症状包括体液充血、紧张、失眠、腹部沉重感、肌肉痉挛、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或 *** 减退、要求苛刻、引起麻烦和性满足不足,“歇斯底里”的名字改为“子宫窒息”.

在后来接近公元11世纪的文献中,婚姻和 *** 达到 *** 成为治疗这种症状的不言而喻的方法,尽管大多数中世纪的医生由于害怕被要求对女人施行这种方法而犹豫不定.

尽管大多数女性更愿意让她们的丈夫或助产士来进行治疗,但1860年水 *** 作为治疗癔症的一种方法.

(劳拉斯库德/公共领域),在12世纪的欧洲,大多数医生依靠柏拉图和希波克拉底的希腊经典来诊断大多数疾病.

现在,子宫歇斯底里症的其他诊断包括“保留血液或腐败和有毒的子宫体液,这些体液应该像医生特罗图拉所说的那样被清除掉男性睾丸旁的种子一样被清除.”.然而,在未来的几年里,当先前的方法不起作用时,对魔鬼的恐惧将成为极端治疗癔症的工具.

13世纪的欧洲对癔症的定义并无不同,直到现在才建议寡妇和修女参与治疗癔症,以平衡体液和情绪这些人的稳定性.

然而,首选的治疗方法仍然是婚后 *** ,以及 *** *** 技术.

然而,如果这些方法不起作用,另一种最极端的解释将是恶魔的超自然折磨.

人们普遍认为,如果歇斯底里症不能用老式的方法治疗,那么症状是由巫婆巫婆造成的恶魔性占有的开端.

所谓恶魔最令人向往的受害者是患有抑郁症的年轻妇女、单身妇女、被视为困难的妇女和老年妇女,歇斯底里导致的恶魔占有,1858.

恶魔占有的概念源于对当时存在的精神疾病的误解.

正因为如此,大多数医生认为恶魔附身的女人,或者说恶魔附身的女人的特征是一致的:抽搐,增加的智力伴随着透视和自发的震颤,健忘症和极端的情绪失衡.

一旦确诊,普遍的假设是,有另一个女巫造成了对受苦病人的占有,将需要找到,以扭转它.

根据中世纪的教规,任何妇女遭受歇斯底里或恶魔财产被认为是无可指摘的行动.

因此,歇斯底里的女性罪犯,或者在极端的情况下,“被附体”将被送到牧师那里去驱魔,而不是接受审判.

唉,如果驱魔不起作用,让女人平静下来,那就意味着她们无法生活,牧师们害怕被恶魔的财产夺走,直到17世纪末,人们才逐渐不再相信这些不寻常的“财产”,在17世纪,歇斯底里症作为一种最常见的女性疾病出现在医学界.

然而,改变的是人们对心理健康的态度.

在这段时间里,关于癔病的医学思想正被研究成一种心理性的大脑疾病,而不是一个游荡的子宫.

法国医生菲利浦·皮内尔是最早对病人进行更人性化的心理研究的医生之一,他认为这种病是癔病,在某种程度上是女性精神病,是由性挫折引起的精神不稳定.

尽管诊断开始改变,但治疗方法仍然不变.

Pinel也相信 *** *** 的形式是为了给大脑带来平衡,歇斯底里被认为是由睡眼症和其他精神不稳定引起的.

(robertwaghorn/Public Domain)在18世纪,歇斯底里症的症状将扩大到也包括疑病症男性.

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它仍然被认为是一种妇女疾病,因为大多数医生认为,在19世纪,它不仅与妇女的精神状态有关,而且与女性的性器官同时有着深刻的联系,西方世界充满了太多的恐惧,不仅包括患上歇斯底里症,还包括对梅毒等无法治愈的性疾病的担忧.

19世纪社会普遍存在这种恐惧,因此对这种情况的极端治疗方法也是如此.

在19世纪,对快乐和自我的渴望会被视为可怕的,尽管在前几年,歇斯底里被认为是唯一女性化的,并且直接与她们的性器官联系在一起,但当时的实践者现在觉得歇斯底里是一种更消极的极端状态,使得“……女人很难,自恋,易受影响的、易受暗示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和不稳定的.

更不用说懒惰、自我放纵和欺骗、渴望同情、对隐私和独立有着不自然的渴望……(Donkin,1892年),医生们害怕他们通过工作而不是 *** 来宣扬性放荡的概念.

因此,在19世纪,有一种极端的治疗方法,虽然不是很受当时大多数医生的欢迎,为了防止女性 *** 而进行 *** 切除术( *** 的包皮环切术),并因此隔离了大多数女性所面临的所谓歇斯底里、妇科或1822症状的问题来治疗歇斯底里的医生经常做 *** 切除术.

(Morgoth666/Public Domain)19世纪的妇科医生,如伊萨克·贝克·布朗(1812-1873),他也是伦敦医学会的主席,认为 *** 对歇斯底里、癫痫和狂躁抑郁症负有全部责任.

在他看来,如果一个人通过手术切除他所认为的“非自然的 *** ”即 *** ,那么所有女性所面临的问题都将不复存在.

在这段时间里,人们普遍认为,当时大多数医生认为,精神和情感障碍与女性官直接相关通过简单地移除它们,女性就会变得顺从和值得信赖.

然而,到了1867年,这已经不适用了.

然而,到了19世纪下半叶,治疗癔症的新的、更技术化的方法将分离疾病的性方面,并使医生免受 *** *** 的行为.

这将以医学振动器的形式出现,正如学者雷切尔·缅因在她的研究中所探索的那样,有一个可以无限期开发的市场.

作为学者,雷切尔·缅因理论认为,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初,医学从业者在女性身上实践医学 *** 技术病人直到他们达到性 *** ,以最临床和最不浪漫的方式,1918年的一个广告与几个机械振动器模型,发展到治疗癔症.

(PawelMM/Public Domain),通常情况下,病人的大多数丈夫和家庭成员都会和医生在同一个房间里对她进行 *** *** 直至达到 *** .

如前所述,由于这一行为的性变态性质,医生拼命地向病人的丈夫或助产士推荐这项技术,而不是直接自己进行治疗.

随着患者症状的不断恢复,机械自动化又促进了另一项技术的发展.

,梅因的观点是,这种工具不仅是医生进行 *** *** 的更好选择,而且在医疗收入方面也是一种非常有市场的工具:“歇斯底里的妇女代表着医生一个巨大而有利可图的市场.

这些病人从未康复或亡,但仍需要治疗.

”(Rachel Maines,1999年),尽管有缅因州的假设,许多其他学者认为这是对事实的歪曲解释.

其他学者选择将振动器的历史和歇斯底里的历史作为当今学术界存在的两个独立的、相互竞争的理论,到二十世纪初,由于过度概括的诊断,歇斯底里症患者的数量急剧下降.

在21世纪,歇斯底里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疾病,在几百年内,游荡的子宫和歇斯底里的定义似乎泰伊有点始终如一.

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的症状被添加到疾病中,以解释更多无法解释的精神疾病,然而,主题和治疗似乎一直保持不变,直到本世纪初.

直到那时,歇斯底里症才逐渐被淘汰,以便对疾病做出更科学、更具体的定义.

尽管可以说,医学技术和思维的进步是社会成熟的原因,但这可能是由于妇女获得了比以前更多的权利.

上图:歇斯底里是一个用于诊断流浪子宫的术语,一种被古希腊人烙上烙印的女性医疗状况.

包茎能否过性生活

有些人认为包茎和包皮过长是一回事,这是不对的。包茎是指包皮口狭小,包

皮难以上翻者。判断是包茎还是包皮过长,可以通过自我检查进行确定,方法是:

在部涂搽肥皂,使包皮内外润滑,左手固定,右手将包皮向后推并翻转,

若能顺利将包皮上翻,为包皮过长;若包皮口太小不能上翻,即为包茎。

包茎多数为先天性。有一部分是在包皮过长的基础上反复感染,造成粘连不能

翻起所致。

包茎比起包皮过长来对人身体的危害要大得多。有些严重的包茎,包皮口窄如

针孔,排尿时包皮鼓起如球,排尿不畅。由于包茎、尿道口狭窄,排尿时膀胱括约

肌收缩,膀胱内压在克服尿道阻力之前或同时,也超过了膀胱毛氏鞘所能承受的压

力,尿液沿输尿管返流,输尿管、肾盂扩张,引起上尿路细菌感染,疤痕形成,而

导致继发性反流性肾脏病甚至肾功能损害。

对于包茎,惟一的治疗方法就是进行包皮环切术,而且应在早期做手术。初生

男孩包皮切除术最好,成人后再进行手术,虽然不能完全避免癌的发生,但对

早期病变及时诊治及根治慢性包皮头炎,是一种简便有效的措施。

包茎是一种先天畸形,初生儿差不多都有包茎或包皮过长,等到七八岁时包皮开始渐翻上去,一部分(约占8%)翻不上去者便形成包茎。

“包皮的皮很薄,皮下无脂肪组织而含有平滑肌层。包皮内与之间有许多变形的小皮脂腺,名曰Tyson氏腺,可分泌极臭的液体,与尿中之沉积物结合,成为尿垢或称包皮垢。”

包皮过长系表示包皮掩盖了,并且能自由翻转于冠状沟之上。包皮过长完全掩盖和尿道口称为增殖型包皮过长;仅掩盖的一部分,则称为萎缩性包皮过长。

影响尿流

“包茎是包皮掩盖了且不能自由翻转于冠状沟上。包皮所以不能翻转,或由于包皮口过小,或由于包皮和形成粘连。包皮过长可因炎症形成粘连而变为包茎,包皮过小时会影响尿流。”

包皮过长不一定有包茎,但包茎却能有包皮过长,而且包茎的情况较包皮过长严重。

主要危害

包茎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患者应尽早寻求治疗:

●阻碍发育:有了包茎,与发育常受限制,由于发育受约束,从外表看似小。

●感染:尿中之沉积物与尿垢积于包皮内,成为细菌培养剂,或因刺激而致感染发炎、并导致包皮粘连,严重时还会造成不育。

●阻塞:由于包皮之口过小,先在包皮腔鼓胀然后排空。排尿困难时,发生返压(Back Presse)的现象。膀胱壁较弱处,因压力高而使之突出,形成膀胱憩室;此种憩室,壁甚薄,易受外伤而破裂,情况严重而时间较长的病人,会引起输尿管扩张及肾盂积水。因排尿困难,腹压增加,可能有肛门脱出或形成疝气等,有时出现“憩室性双重排尿”。

●结石:由于发炎之后,粘膜上皮细胞脱落,作为中心核,外围因垢而形成包皮结石。父母发现孩子包皮腔有小硬块大多感到十分焦虑,其实,只要稍经扩开包茎环处理,即可取出结石。

●:包皮过长或包茎由于内板和经常处在潮湿环境下,易患、淋病等,且因局部不能得到彻底清洗,还容易使妻子也患上同男性一样的。

影响夫妻关系

●性功能:

*包茎之包皮不易活动,致时感觉疼痛或困难,以致减退。

*包皮过长之患者,每天活动时,如骑车、骑马、行走或睡眠中,易因摩擦而时常遗精。

*包皮受尿垢之刺激而发生轻度炎症,有灼烧及痒感,由于反射作用易惹起手*的意念。

*包茎时因无的直接接触,敏感性较低,易得不症。

*由于快感减弱有时会出现阳痿,影响夫妻关系。

●肿瘤:包茎或包皮过长与肿瘤有密切关系。多数的泌尿科专家学者认为癌的形成,是由于尿垢的污染与慢性刺激,是乳头状瘤及癌的主要原因(Dean氏)。

导致宫颈癌:有包皮过长或包茎的人,妻子得宫颈癌的机会也显著增多,这证明子宫颈与包皮尿垢之间的密切关系。

文献记载:凡癌患者都有包茎或包皮过长的历史。

●嵌顿包茎:包茎翻过冠状沟时,紧缩的包皮口冠状沟形成嵌顿环,引起嵌顿包茎,使包皮充血水肿,感染或坏。此种情况在儿童为好奇的抚弄所致,成人则因手*、所造成,若不及时进行整复,容易使血流受阻,有充血水钟现象,甚至日久有坏的情况发生。嵌顿一经发现宜速行背侧切开术,使血液恢复。

●其它并发症:许多学者认为除了上述症状外,偶有其他反射症状,如营养不良‘舞蹈症及癫痫,遗尿症也并不罕见,包皮切除后,症状便消失。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的时候被机器压断了大拇指,厂里的领导带我去医院做了手术,接好了以后医生说大拇指以后

问:我在一家工厂上班的时候被机器压断了大拇指,厂里的领导带我去医院做了手术,接好了以后医生说大拇指以后都动不了了,那么我要去哪做伤残鉴定呢?需要什么手续?我在一家工厂上班的时候被机器压断了大拇指,厂里的领导带我去医院做了手术,接好了以后医生说大拇指以后都动不了了,那么我要去哪做伤残鉴定呢?需要什么手续?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下面——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损伤致:

a.

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2],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3]

具体规定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