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椎手术能导致癫痫吗-脊椎受损手术后有感觉
为什么老人摔伤后,大多活不了多久就会离世?
“ 摔倒是老人去世的最后一根稻草,摔倒不是去世的主要原因,但是绝对是所有去世原因的诱因! ”还记得 袁隆平爷爷吗 ?就是因为摔倒入院,过了几个月后就因为其它疾病去世了,摔倒对于老年人来说,是极度危险的,很多老人就是因为摔倒,导致卧床,最后因为各种疾病去世!
老人摔倒后,为何过不了多久就会去世?老农民有以下看法
还有就是,有些有晕厥病史的,也需要这么做。父母养我们小,我们要护父母老,各位且行且珍惜!
老人摔伤后,大多活不了多久就会离世,确实有这种情况。
老人发生这个事,主要是好多年不强身健体,也不经常出门散步或一大清早不在江边晨练,皮肤一旦松驰、变薄,人就会无精打采,失去力气,在家做一点工就承受不住而汗如雨下。这都是长期不缎练的结果。
老人一生都没病,以为老天在眷顾他长命百岁,不会轻举把他收了去。老人因此就在家享清福,吃了睡、睡了吃,结果把自己惹出大病来了。一不小心,自个儿摔下来,就卧床不起、病入膏肓了。人必须要服老,干粗活重活由儿女去做,不要总倚老卖老说年轻时力气大,可以挑两百斤的稻谷。人一旦老了,力气也变小了。
我父亲有好几个同事仅活得六、七十多岁就撒手人寰了。他们主要是患上小病不去医治,染上大病了才去检查,癌症晚期才去南宁动手术,出院撑两、三个月就去世了,有的头发全掉光。还有一个是我小学同学的母亲,一生从未生病,有一次在外捡垃圾去卖,突然摔倒在地,虽未过世,却也是大小失禁,瘫痪在床,生不如!还有一个老人,领了退休金不舍得去买猪骨头煲汤喝,身体每况一年不如一年,直至有一天不小心在家摔一跤,送到医院昏迷不醒,刚住院三天就回天乏术,救不活了。
听老人们讲,人到晚年不能摔跤,摔在地上会中风,身上骨头扭到或者断掉都不像年轻人易恢复。所以有一个谜信的说法男的摔跤要女的扶,女的摔跤要男的扶。说容易好起来。
老人摔倒(除非硬性的,如滑倒撞倒)一般而言,是内在的机能衰颓病变所导致的,外表只看到摔倒,实质是机能体系性衰亡前兆,一般外科骨科意义的摔倒能康复,内因导致的摔倒只能……。
我父亲就是摔倒了两个多月就去世了。
在我们哪里有一个迷信的说法,如果老人跌跤摔倒后活不是多长时间。有一句老话就是这么说的:跌跤没命。
我记得我父亲身体特别 健康 ,在他去世的那年夏天他连着一个月内摔倒了三次,当时身体也没什么反应,就是有点不舒服。父亲就对我说,他可能活不了多久了。我以为他开玩笑说着玩儿呢,就笑着说那些老话都是迷信的。
我父亲就给我讲了好几个因为跌倒不久就去世的例子。也许老人的话说到了点子上,不久,我父亲就得病去世了。
老人所以能 健康 地活着,一是饭量,二是活动量,三是心情。而一旦摔倒,这三者几乎马上骤减,活动量少了,饭量就减少,血脉通常能力也变差,再加上器官老化,使本就衰老的身体雪上加霜,并且恶性循环,所以,摔伤老人,多半活不了多久。为人子者,当多伴看护。
不是老人摔伤后活不了多久就会离世。而是老人肌能不行了,才导致摔伤,就离世了。
我有一个深切的感受,年轻时,根子很稳,轻易不会摔跤,就是站在行驶的车上,急刹车时也不会摔倒。六十多岁还行,一过七十就没有根了,前不久坐公交车,我刚上车,手没抓扶手,车起步较急,稍微点了一下刹车,就把我撂倒了。还好,没有大碍,肋骨疼了一个多月。
人老了体能差了,就要多注意。当你千注意万注意还是摔伤了的话,就与离世不远了。
老人摔伤亡率极高!
老年人大多都有一些基础病,各器官功能变差,如果再摔伤,其身体抵抗力,器官功能会变的更差,往往会出现许多并发症,继而导致器官功能衰竭,最终危极生命,夺走生命,例如著名科学家袁隆平就是在摔伤约两个月后去世的。
对老年人来说,防摔倒措施十分必要,随着我国老龄化加重,一些适老产品相继问世,比如防摔倒安全气囊,其原理是在老年人将要摔倒离地面一定距离时突然打开,有效保护老年人的安全。
全 社会 应重视老年人的 健康 安全和生命安全,尊老爱老的良好风气,最终会惠极我们每一个人,因为人人都会变老的。
去年年初我88岁的外婆冲凉时不小心摔了一脚跤,虽然去医院检查没什么问题,但没过多长时间老人家就卧床不能走动,后来因为一直卧床活动少肌肉也进一步萎缩,再加上年龄又大,导致免疫力进一步下降,最终因为感染肺炎去世。
为什么老人摔伤后,大多活不了多久就会离世?哪些情况下老人最容易摔伤?为什么老人容易摔伤?老人意外摔倒摔伤后怎么做?怎样才能预防和避免老年人摔伤?在摔倒不可避免时,如何“正确的摔倒”才把伤害降到最低?跌倒摔伤是全球老人意外伤害的头号杀手。据统计,全球每年有30多万人于跌倒摔伤,其中60岁以上的人占一半以上,并且随着年龄的增加呈急剧上升趋势。
摔伤除了老年人亡外,还导致大量残疾,给老年人心理带来极大创伤。据统计,我国65岁以上的社区老年居民中,21%-23%的男性和43%-44%的女性曾摔伤过。约20%-30%的摔伤会造成老人中度以上损伤。摔伤所导致的伤害包括腕部、臂部和脚踝骨折以及脑外伤等,降低了老人的自理能力,增加了早亡风险。还会造成心理障碍,也许很多老人跌倒时并未受伤,但之后会产生恐惧心理,因此特意限制自己的行动,反而让他们的肌肉力量越发虚弱,免疫力低下更容易生病。还可以导致社交能力下降,出现抑郁情绪,严重了影响生活质量。
哪些情况下最容易引起老人摔伤?年龄大于65岁、曾有跌倒史、意识障碍、平衡感失调、肢体功能障碍、身体虚弱、贫血、营养不良、头晕、睡眠障碍、大小便功能异常、视力听力较差、缺少照顾、服用影响意识或活动的药物。 一般走路和上洗手间时容易摔伤,在床边、洗手间、楼梯、走廊等地方也容易发生摔伤。
老人为什么会容易引起摔伤?老人容易引起跌倒摔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生理方面因素
包括老人自身生理或病理变化所导致的身体机能下降。
1)衰老导致感觉迟钝、反应变慢以及视力减退。 当环境突然改变时,不能正确判断环境结构及障碍物,身体失去平衡时不能及时做出适宜的动作,容易摔伤。研究表明: 在动态平衡仪测试中老年人反应时延长, 有明显的不稳,表明随年龄的增加传导神经和中枢整合能力明显失效。65 岁以上的老人 多数人的跌倒与感觉降低、摇摆较大、躯体感觉较差以及反应时延长和平衡功能被损害等有关。
2)易患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如脑卒中,从而引起平衡能力下降,容易摔伤。
3)衰老导致骨骼肌肉系统退化 ,肌肉力量和关节灵活性下降,或由于腰背、脊柱的劳损退变使脊柱对下肢的调节能力下降,容易诱发摔伤。
2、环境的影响
老年人发生摔伤与环境也有重要关系,老年人的生活安全由其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因素所决定,周围环境较差和个体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下降,可以引起老年人跌倒摔伤次数增加。最常见的环境因素包括 被物品绊倒、照明不足,地面不平、台阶倾斜、楼梯过高,浴池内地面过湿,松脱的毛毯,地毯的滑动、不适宜的家具、穿不适的鞋和衣服,物品摆放不当(放置过高或过低),防护设施不到位(坐便器、浴池边、楼梯无扶手、高危者病床未加用护拦、床铺过高等)等因素。 室外摔伤以发生在人行道最多见。
3、 社会 心理方面因素
独居、独处 是摔伤的 社会 因素。平衡信心和摔伤时的情绪也是影响跌倒的重要心理因素,害怕摔伤的心理可限制老年人的活动,降低活动能力并导致功能缺陷,摔伤的危险性随之升高; 沮丧和焦虑心理可削减老年人对自己、环境和其他人的注意力,不易发现危险情况,从而增加摔伤的机会。个性好强不服老、比较固执的老年人, 怕麻烦别人,喜欢独立完成日常生活起居。有时会因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而导致摔伤。
4、疾病与药物影响
心脑血管疾病是老年人摔伤的主要原因。如 心律失常、高血压、脑卒中、血管意外恢复期或后遗症、癫痫、糖尿病、低血压、低血糖等 ,均可导致短暂的脑供血不足,致大脑缺血缺氧,使患者突然发生脑功能失调,出现意识丧失而昏倒。或者伴有 骨骼肌肉系统疾病, 如 关节病变、骨质增生或疏松、颈椎病、帕金森病等 ;另外 老年人视力减退、视力敏感度减弱或夜间视力下降, 易被行走中的障碍物绊倒摔伤。 癌痛晚期、颈椎病等慢急性发作 也常引起摔伤。 老年人患慢越多摔伤的危险越大。
老年人对药物的耐受性和敏感性与成年人不同, 容易发生不良反应。用药后可能产生眩晕、低血压等副作用, 也是发生显著危险因素。这类药物包括 镇镇静、催眠、抗焦虑、抗抑郁药、利尿降压药、血管扩张药、治疗非类固醇镇痛消炎药、抗心律失常药、抗痉挛药、铁剂 等均可影响患者的意识、视觉、步态、平衡、血压等,使反应减退或削弱认知能力, 增加老年人摔伤的危险性。
凌晨1 9点之间是心血管病患者发生摔伤的高发时段,且集中在床旁:凌晨1 6点人处于睡眠状态,迷走神经兴奋,冠状动脉痉挛,心率较觉醒时慢,血压下降,造成全身血管供血不足引起晕阙、跌倒摔伤。有些老年人可能因为醒后内急,匆匆起床上厕所,引起心血管疾病发生或跌撞倒摔伤,造成意外。
老人意外摔倒摔伤怎么做?1、首先要观察老年人的表情和神态 。如过老人神志清醒,可询问其摔倒的原因及摔伤处,然后给予帮助。如是心绞痛发作,可协助其服下随身携带的急救药品。
2、老年人突然摔伤时,切不可急于搀扶,否则可能会帮倒忙。 如因脑出血或蛛网膜下腔出血而跌倒的老年人,如果立即将其扶起,会加重其出血的症状,使其病情急速恶化。
3、要判断跌倒是不是因猝导致的。 猝是平素 健康 或病情稳定的老年人,若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大动脉搏动消失。对发生猝的患者应立即使其平卧在地面上,严禁搬动。同时,要马上对其实施心肺复苏术,并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
4、老年人摔伤易发生骨折 ,某些骨折如股骨颈相嵌性骨折、脊椎骨折等除疼痛外其余骨折表现不明显,如果勉强扶持站立,搬动时姿势不当,可使病情加重。特别是脊椎骨折,可以损伤脊髓导致截瘫。所以 老年人摔跌后,应先让他慢慢滚转到硬木板上,仰卧位。
怎样预防摔倒摔伤?1、增强 健康 教育,增加老年人安全意识
进行 健康 教育宣传,使老人了解自身状况,易摔倒的危险因素、对机体造成的伤害和防护措施等。
2、积极治疗老年人的基础疾病
如高血压、糖尿病、脑血栓、冠心病、颈椎病等,帮助老年人分析发病的前驱症状和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发病前的主要症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同时加强老年人用药方面的指导,包括用药剂量、用法、间隔时间、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副作用,严格剂量,禁止漏服多服,提高老年人的服药依从性,并认真观察服药后反应,积极对症处理。
3、保证老年人周围环境安全
老年人的家居环境应坚持无障碍观念,合理安排室内家具的高度和位置;居室内地面设计应防滑,保持地面平整、干燥、过道应安装扶手;卫生间也要安装扶手,地板上应放置防滑橡胶垫,厕所也最好使用坐厕;老年人对于照明度的要求比年轻人要搞2—3倍,因此室内光线要充足;此外,要为老人挑选适宜的衣物和合适的防滑用具。
4、 建议老年人保持乐观向上的情绪,多参加社交活动,适当参加 体育 锻炼,保持骨关节的灵活性,防止骨质疏松( 补钙:虾皮,牛奶,紫菜、海带汤、豆浆、骨头汤;补充维生素D:晒太阳 ),适量进食高蛋白饮食(如豆制品、牛奶、瘦肉),避免下肢肌肉萎缩。
5、摔伤后要积极救治,生活中关心体贴老人,树立老人战胜疾病的信心。
在摔倒不可避免时,怎样做才把伤害降到最低?屁股向后坐 是老年人跌倒时最常见的摔倒姿势 ,也是最要命的摔伤姿势 ,因为如果跌倒时坐到地上,支撑点落在臀部,容易导致的是腰椎压缩性骨折、腰椎粉碎性骨折和骶尾骨骨折。由于纵向的超负荷引起的脊柱损伤,骨折后需要卧床3个月,愈合非常慢。如果椎体压缩超过1/2,情况就比较严重了,需要手术治疗。
一边屁股着地摔倒,这种姿势容易导致髋部骨折 ,包括股骨颈骨骨折及股骨粗隆间骨折。老年人,一旦发生骨折,需要长期卧床,将会严重影响生活质量。
如果能在摔倒时,能迅速作出正确反应,可大大减少骨折发生。在摔倒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怎样做才好? 双手撑地,缓冲摔倒影响 ,是正确的做法。 相对于臀部着地或一侧身体着地,用手撑地给老人造成的伤害以及治疗的难度要小得多。如果摔倒的时候,用手撑地,往往损伤的是腕关节,顶多导致尺骨远端或桡骨远端骨折。这种手臂骨折在护理上不需要卧床,而且康复训练也容易做,更不会发生致命的并发症。
关爱老人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老人摔伤大多会出现胳膊或腿粉碎性骨折,活动受限,生活不能自理,饭量会不断减少,各器官迅速衰老,不久就会去世。我的父母都是这样的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的时候被机器压断了大拇指,厂里的领导带我去医院做了手术,接好了以后医生说大拇指以后
问:我在一家工厂上班的时候被机器压断了大拇指,厂里的领导带我去医院做了手术,接好了以后医生说大拇指以后都动不了了,那么我要去哪做伤残鉴定呢?需要什么手续?我在一家工厂上班的时候被机器压断了大拇指,厂里的领导带我去医院做了手术,接好了以后医生说大拇指以后都动不了了,那么我要去哪做伤残鉴定呢?需要什么手续?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下面——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损伤致:
a.
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2],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3]
具体规定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最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1 一级残疾
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 三肢瘫(肌力1级)。
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1.8 呼吸困难Ⅳ级。
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 心脏移植术后。
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_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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